4.1.1 储存装置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装置应由驱动氮气储存装置和灭火剂储存装置两部分组成。驱动氮气储存装置应由驱动氮气瓶和瓶头阀、连接管、集流管和分配阀、安全泄压装置、检漏装置等组成;灭火剂储存装置应由灭火剂储存容器和容器阀、连接管、集流管和选择阀、安全泄压装置、检漏装置等组成。
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驱动氮气瓶和启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驱动氮气瓶和瓶头阀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最高环境温度时的工作压力,充装压力不宜大于15MPa(表压);灭火剂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
4 驱动氮气和灭火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的规定。
5 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爆破片安全装置的爆破压力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片安全装置》GB 567的规定执行。
4.1.2 组成系统时,其结构应防止驱动氮气掺入灭火剂液体流中。
4.1.3 储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装置宜设置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2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安装,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且不应小于1.5倍储存容器外径尺寸。
4.1.4 专用储存容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容器间宜靠近防护区,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2 储存容器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楼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载荷要求。
3 储存容器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4 储存容器间的室内温度应为0℃~50℃,并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5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无可开启窗扇的储存容器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并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4.1.5 固定的安全围栏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条件,并应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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